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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格尔**油站与被告青海省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油站与被告青海省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油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向其支付拖欠的油款97199.69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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