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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与黄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黄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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