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与青海海**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青海海**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于2014年9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淑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对被告青海海**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