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青海海**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4年9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对被告青海海**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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