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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限公司与青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海**人民法院(2015)北民立初字第l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青海祁连县央隆乡野马嘴至黑刺沟公路城建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即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且合同是否为我公司签订并盖章无法确定真实性。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河南省**民法院管辖或上诉人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工程施工地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我省海北州祁连县,海北藏**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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