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裕**限公司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裕**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裕**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裕**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5元,减半收取6232.50元由原告兰**有限公司负担,余6232.50元退还原告兰**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诉江苏江**限公司、江苏江**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华**限公司与青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葛*意诉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隆**、马**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华某某与夏某某与青海宏**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杨**与丁小兵,卿**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丁**、卿生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祁连**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子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祁连**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