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与被告高寒、青海鑫**限公司、卢**、四川遂宁**务有限公司、四川彬**限公司、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7元,减半收取25803.5元由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803.5元元退还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