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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被告互助顺兴印刷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互助顺兴印刷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5年5月份,我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印刷我编著的《美丽的土族娃》原稿,由我给付被告印刷费10000元。该厂在印刷过程中错将书中第三篇“永远的奖励50条”印在第一篇榜样篇,将第一篇“领导题词、来信、讲话”排版在后,造成整本书整体排版错误,严重违背了原告著作此书的初衷,达不到原告出版该书的社会效果,致使我的权益受到损害。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1、判令被告重新排版《美丽的土族娃》,将“永远的奖励50条”排版在第三篇,将“领导题词、来信、讲话”排版在第一篇;2、判令被告按原告要求重新印刷原告编著的《美丽的土族娃》400本书,在一个月内向原告印刷交付;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2010年,张**为投资人注册企业名称为互助顺兴印刷厂的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9月21日,经互助顺兴印刷厂申请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互工商)登记企销字(2015)第141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互助顺兴印刷厂的注销登记。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原告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现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即互助顺兴印刷厂已不存在。故原告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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