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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城与青海省**政管理局、西宁市车站商业大楼撤销股权变更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长城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长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青海省**政管理局(西宁**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全程,原审第三人西宁市车站商业大楼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高长城以需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长城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长城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长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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