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海四**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林**限公司、浙江高**有限公司、青海农**限公司、徐**、林**、王**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4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青海四**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4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非经本院裁定不得解除查封、冻结,青海四**限公司不得对已查封、冻结财产变卖、过户,也不得对该财产进行抵押或担保。
二、对被申请人青海林**限公司、浙江高**有限公司、青海农**限公司、徐**、林**、王**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