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青海省西宁陶家寨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7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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