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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穆某某于1995年7月13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双方共有的位于西宁市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分割款206220元;共同存款210000元,双方各分一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穆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共有房屋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一半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但对于原告诉要求分割共同存款210000元,其所述不实,该存款为180000元系我个人所存,其中80000元为出卖祖宅所得,剩余100000是本人在日常生活中精打细算所攒,加之本人患有多种癌症后续治疗费较高,故不同意分割该笔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后以集资建房形式购买了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湟岸巷34号2幢512室房屋一套。在被告名下现有银行存款180000元。

另查,被告穆某某将其祖上所有的位于雷鸣寺平房四间于2007年以80000元出卖给西宁市城中区宏觉寺。

再查,被告穆某某患胃癌、贲门癌、胆囊结石等疾病。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结婚证、书证、公证书、调查笔录、住院病案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此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关于原告赵某某主张分割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住房一套、价值412440元房屋的诉求,因被告穆某某不持异议,故应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206220元。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共同存款210000元,因实际存款为180000元,其中80000元系被告出卖婚前财产所得,属于个人财产,故应将所余属双方共同财产的100000元进行分割,鉴于被告现患有多种疾病,后续治疗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应适当多分。为解除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二、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住房一套归被告穆某某所有,被告穆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房屋补偿款206220元;

三、被告穆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共同存款30000元。

上述具有给付义务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07元,由原告赵某某、被告穆某某各承担6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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