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胡赛、王**诉被告罗*、郝**、巨野**有限公司、阳光财产**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胡赛于2016年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胡赛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海胡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74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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