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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泰建**限公司与青海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常泰**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海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于2015年1月20日就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西宁**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常泰**限公司对其提出了反诉。现常泰**限公司向青海**民法院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且减扣其重复起诉的诉求金额后,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2000万元,青海**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西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常泰**限公司已于201年4月7日撤回其在西**院就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青海泰**有限公司的反诉,其在本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重复起诉,且符合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青海泰**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青海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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