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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付振与郑州**限公司、付振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振,一审被告郭**、严**、嘉隆房**有限公司、焦作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州**限公司以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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