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章*、万**、中国人**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2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章*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