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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章*、万**、中国人**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章*、万**、中国人**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2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章*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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