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岩**以其与永**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