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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与永**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岩**以其与永**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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