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萍乡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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