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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昌**有限公司诉魏黑得、杨**、杨**、刘**、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黑得、杨**、杨**、刘**、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黑得、杨**、杨**、刘**、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9日,被告魏黑得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月利率及律师费承担等。同日,被告杨**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魏黑得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4年8月29日,被告魏*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自愿为被告魏黑得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魏黑得发放了1000000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魏黑得未依约偿付借款本金及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保证人杨**、魏*也未尽保证责任。另外,被告魏黑得与被告杨**、被告杨**与被告刘**均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魏黑得、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杨**、刘**、魏*对被告魏黑得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律师费25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黑得、杨**、杨**、刘**、魏青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魏**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魏**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具体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合同还对提款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事件的处理等作出了约定。同日,被告杨**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魏**在原告处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000000元的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该笔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对保证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约定。2014年8月29日,被告魏*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其自愿为被告魏**在原告处的1000000元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9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魏**发放了贷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10.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魏**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杨**、魏*也未尽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魏**与被告杨**、被告杨**与被告刘**均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凭证,被告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予以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魏**、杨**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被告魏*向原告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魏**发放贷款,被告魏**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因被告魏**与被告杨*兰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依约要求被告魏**、杨*兰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因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且原告已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因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在保证合同上签名,而被告杨**与被告刘**夫妻关系,且被告杨**为被告魏**的上述借款所提供的保证担保发生在其与被告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刘**对被告魏**、杨*兰归还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魏*向原告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其自愿为被告魏**的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对被告魏**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魏黑得、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限被告魏黑得、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被告杨**、刘**、魏*对被告魏黑得归还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上述所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刘**、魏*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黑得、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魏黑得、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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