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赣南日报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南日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对被告赣南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1.5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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