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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程*志诉被告(反诉原告)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程*志、被告(反诉原告)潘**不服判决,向安庆**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4日,安庆**民法院作出(2014)宜*一终字第01409号民事裁定,撤销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桐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5年8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程*志、被告(反诉原告)潘**不服判决,向安庆**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9日,安庆**民法院作出(2015)宜*一重终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撤销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发回桐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程*志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潘**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程**自愿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潘**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程*至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潘**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672元,减半收取4336元,由原告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4523元,由反诉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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