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陈某某诉被告周*、高安**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肇事司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根据“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周*某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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