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重庆百**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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