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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