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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粗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粗以双方已达成合意为由于2016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粗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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