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9日生育一男孩刘某某,婚后两人感情长期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两次出轨,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与身心。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获得儿子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两人所购房产待房贷还完后过户给儿子。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满18岁);三、南昌市房产过户给儿子刘某某,由原告带着儿子居住。未还完的房贷由原告继续偿还,房贷还完后一个月内,双方过户给儿子,过户费由双方均摊;四、新宝来小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五、借给被告同事的2万元债权归被告所有;六、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原告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月18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刘某某系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儿子;

证据三、房产证、行驶证,证明位于南昌市房产、汽车一辆是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刘*凯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首先,答辩人和原告婚前婚后的感情一直较好,没有破裂。答辩人和原告自由恋爱两年多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靠。从2004年结婚至今十多年,答辩人悉心照料家庭和小孩,从原告饮食起居、每年结婚纪念日到原告继续教育,答辩人都尽心尽力,原告也乐在其中。偶尔为生活小事吵闹也是婚姻常态,双方婚后感情向来很好,原告所说的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完全不成立;其次,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婚后答辩人两次出轨的行为,原告所说的出轨都是其主观臆断。原告生性好强且极具猜疑心理,答辩人不清楚原告所说的出轨是指什么,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答辩人既未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也没有重婚行为,更谈不上伤害原告的感情和身心;再次,双方婚生小孩尚处于成长的关键期,离婚对小孩成长明显不利。综上,为了家庭的稳定,小孩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请求法院调和双方的矛盾,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未向本院提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师生关系,于2002年6、7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5年4月29日生育男孩刘某某。被告为大学教师,因工作关系,经常接触年轻女生,有时还需带班住校。2010年左右,原告偶尔发现被告与女生的聊天记录,怀疑被告出轨,夫妻双方开始冷战。2015年夏,原告又一次发现被告手机中所存与女生的聊天记录,怀疑被告对其不忠,致矛盾加深,双方于2015年9月分居。故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曾为师生,自由恋爱后走进结婚殿堂,从师生情发展到夫妻情,婚姻基础牢固,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彼此都应珍惜。近几年来,因生活的平淡,加之被告的工作性质,与年轻女生接触较多,产生一些非分想法,聊天当中未顾及到他人的感受,使用了一些不恰当词语,实属不该,应该引以为戒,这也许就是人们所说的婚姻“七年之痒。”现被告已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积极改过,挽回亲情。原告也无确实证据证明被告已然“出轨”,只是心结难于打开,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多加强沟通,敞开心扉,重拾昔日恋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实现家庭和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诉与被告刘**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由原告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