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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朱*龙诉被告中恒建**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市章贡区汇鑫铝业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朱*龙诉被告中恒建**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市章贡区汇鑫铝业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朱*龙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恒建**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中恒建**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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