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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官*、彭**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彭某乙,被上诉人彭**,被上诉人官*、彭**的委托代理人彭济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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