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与江西省高**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高**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