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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2006年初认识被告,不顾父母反对,于同年农历4月与被告订婚,此后一直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前两年感情尚好,本人多次要求去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一直借口生了孩子再去办。为了向银行贷款,我们才于2010年12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4月在红星信用社贷款3万元。因被告好赌,不愿做事,所得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双方经常相骂打架。又因本人年少发育不成熟,一直未能生育,被告父母对我很不满,产生较大矛盾,感情出现严重问题。本人于2011年7月外出务工,年底回家被告居然将经营的车辆卖掉,拿钱去赌博。因此本人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分居至今。商谈离婚一事,被告又不同意,经常威胁本人,导致2012年10月本人绝望跳水自杀,被告才答应离婚,但写好离婚协议后又反悔。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某对订婚同居、结婚、未生育小孩及银行贷款3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我本意是不愿意离婚,但原告坚决要离婚的话,我要求原告承担6万元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原、被告相互认识,自由恋爱,于同年农历4月订婚,此后一直同居生活,2010年12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4月27日原、被告在邓家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结至2014年11月10日欠贷款本息42086.26元)。原、被告婚后时常因生活琐事相骂打架。又因原告发育不成熟,一直未能生育,感情出现严重问题。原告于2011年7月独自外出务工,年底回家发现被告居然将婚前经营的车辆卖掉,拿钱去赌博。两人因此分居至今。期间也曾商谈离婚一事,因被告不同意,导致2012年10月原告跳水自杀。

被告提出还有6.5万元(2005年与姐夫共同出资23万元购买一辆货车经营,2006年姐夫以5万元将一半股份转让给我,此款至今未付;银行贷款及2011年底卖车6万元均用于原告治疗等开支,还欠15000元修理费)共同债务要求分割,因诉讼中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且车辆属婚前个人财产,购车款也是婚前欠下的债务,故本院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病历、银行贷款证明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属实。原被告因未能生育小孩及经济困扰,发生矛盾,直到分居,原、被告达两年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共同债务银行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原告同意个人承担,本院认可。被告提出的另6.5万元债务无证据证实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梁*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银行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梁*独自偿还。

三、原、被告各自日常生活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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