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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官*诉被告何*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官*诉称,××××年××月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何*乙。婚后,两人到深圳打工。期间原告怀孕不适,被告对原告的生理反应不冷不热,原告赌气在外,被告也不闻不问,原告返回东乡。后又因生下女儿,被告及家人非常不高兴,常给原告脸色看。2012年两人在上海打工,期间又因琐事常相骂打架。女儿生病,被告也不付医药费,原告只好向父亲借10800元给小孩治病。2014年6月原告因流产大出血,被告及家人怕无法生育,也不出资治疗,又是原告父母出钱医治。原、被告性格差异、观念不同,无法沟通,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对结婚时间,生育小孩时某。但辩称,原告所述对其不闻不问、给脸色看等都不是事实,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感情比较和睦,偶尔小吵也是难免的,主要是原告父亲要钱,使这个家不得安宁。原告留书离家出走,我也曾打电话请求她回来,恳请法庭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经人介绍原告官*与被告何*甲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何*乙。婚后,原、被告先后一同到深圳、上海等地打工,夫妻感情尚可。期间,因小孩生病及处理双方父母家庭关系问题,双方有分歧,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原告因被告不接岳父来家吃饭冷战后留书出走,一直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育了女儿属实。虽因双方在处理家庭关系上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其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商互谅,遇到问题多沟通,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有利于其小孩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官*与被告何*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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