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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付耀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以过生日为名,通过一个叫“冻冻”的人在高安市八景镇名豪KTV定了V8包厢。当日晚,贾某某邀集樊**、邬**、邹**、邹**(四人已作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到名豪KTV的V8包厢娱乐。同时,贾某某从一个叫“神经”的人手上花5600元买了3包毒品K粉、4袋毒品“水”供大家吸食,贾某某、樊**、邬**、邹**、邹**等人吸食了毒品,一直玩到次日凌晨4时才散场。

2016年1月4日,贾某某、樊**、邬**、邹**、邹**等人在吉安市峡江县玉峡KTV娱乐时,被峡江县公安局抓获。经检测,贾某某、樊**、邹**、邹**尿样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樊**、邬**、邹**尿样均呈氯胺酮阳性。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以过生日为名,通过一个叫“冻冻”的人在高安市八景镇名豪KTV定了V8包厢。当日晚,被告人贾某某邀集樊**、邬**、邹**、邹**(四人已作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到名豪KTV的V8包厢娱乐。同时,被告人贾某某从一个叫“神经”的人手上花5600元买了3包毒品K粉、4袋毒品“水”供大家吸食,被告人贾某某和樊**、邬**、邹**、邹**等人吸食了毒品,一直玩到次日凌晨4时才散场。

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和樊**、邬**、邹**、邹**等人在吉安市峡江县玉峡KTV娱乐时,被峡江县公安局抓获。经检测,被告人贾某某和樊**、邹**、邹**尿样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樊**、邬**、邹**尿样均呈氯胺酮阳性。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2016年1月2日是我生日,我邀请朋友一起庆祝。我朋友“冻冻”说送我一个名豪KTV包厢玩。晚上我们坐车到八景名豪KTV,“冻冻”领我们到了二楼V8包厢,我们边坐边唱,人也越来越多,有人提出买点K粉、“水”来,我同意,打电话从一个叫“神经”的人处买了四袋“水”、三包K粉共5600元。在场的人都吸食了,前前后后有二十来个人。一直玩到次日凌晨四点才散场。我知道K粉是氯安酮,“水”也起兴奋作用。樊某燕、邬**是我打电话从鹰潭赶过来的。(1月4日)我和朋友来到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国际大洒店的玉峡KTV。一个新开的KTV111包厢,我们在包厢内约待了一个多小时,警察就来了。

2、证人樊某燕的证言,证实1月2日那天是“朝辉”的生日,因为他是我朋友,“朝辉”打电话叫我和邬**过去玩我们从鹰潭打的到了高安八景镇一家KTV里,已经是晚上11、12点了,是“朝辉”给我们出的打的费用。KTV里有几个人在那里跳舞,我们看到茶几上的盘子里剩下一点点白色粉末,“朝辉”告诉我们说晚上他来了很多朋友,还来了很多不认识的人,他人吸完粉都走了,于是我和琪*就把剩下一点粉吸了之后又跳了一会儿舞就离开了。

3、证人邬**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日,我和樊某燕在鹰潭玩,接到贾某某的电话要我们到八景镇玩,我们就打了的士来到八景镇,贾某某带我们到八景镇一KTV的包厢内,有二、三十人在里面跳舞,我们看到包厢内的茶几上有K粉,我就吸食了两条K粉,过了会我就感觉上了头“冻机”了人晕晕的躺在沙发上睡着了。1月4日下午,贾某某接到电话,有人叫他去峡江县玩,我们就一起来到峡江县一家KTV的包厢内约是20时,有十多个人在包厢内,没过多久,民警来了。

4、证人邹**的证言,证实1月2日晚上10点多,我一个朋友打电话告诉我说“朝辉”在高安八景过生日,然后叫我一起去捧场玩一下,朋友接我到了八景一家KTV的包厢,当时车上还有我朋友张**。里面很多人,不记得是谁端了一杯橙汁样的神仙水,我就喝了一点。一个女孩端了一个玻璃碟子到我面前,我一看就知道是K粉,吸了一下,感觉苦就没有再吸。

5、证人邹某磊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日是贾某某生日,他邀了廖**,廖**有事就叫我去了,我和胡**从樟树打的士到八景宾馆KTV的包厢内为贾某某庆祝生日。包厢内有很多人在唱歌跳舞,贾某某也在,茶几上玻璃盘子装了K粉,还有一个大玻璃杯内装了一些开心水。我先吸了K粉,后又喝了开心水,胡**也吸了K粉。玩了个把小时就回家了。

6、峡江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峡公(禁)2016现检字0013号、0014号、0015号、0016号和2016051号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试纸法和氯胺酮试纸法对贾某某、樊**、邬**、邹**、邹**尿样检测结果。贾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氯胺酮呈阴性;樊**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氯胺酮呈阳性;邬**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氯胺酮呈阳性;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氯胺酮呈阴性;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氯胺酮呈阳性。

7、抓获经过、峡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峡公(禁)决定(2016)0005号,证实贾某某因2016年1月2日购买K粉、“神仙水”在高安市八景镇“名豪”KTV包厢内给邹**、樊**、邬**、邹**等人吸食,被决定行政拘留20天,于2016年1月6日送吉安市拘留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邀请多人到KTV包厢内为其庆贺生日,提供毒品K粉和“水”给前来庆贺的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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