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封某离婚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11年农历初二,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初八订婚同居生活,××××年××月登记结婚。2012年1月25日生长子封辰浩,2012年12月18日生次子封辰龙,由于婚前没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打架,生育小孩后*,尤其2013年初生育小儿不久,被告又因琐事将原告耳膜打破。2013年8-9月原告父亲病重,被告不闻不问,直到父亲病故也未到原告家看过。此举对原告深深地伤害,更是对双方凑合在一起的感情撕裂。之后,原告一人外出务工,独自去抚平伤痛。这两年被告从未与原告联系过,原告试图沟通也无果,今年过年原告提东西到被告家,被告也不理不睬。故起诉要求离婚,由原告抚养大儿子,被告抚养小儿子。

被告辩称

被告封*辩称,原告所述不是实事,不同意离婚。原告怀孕及坐月子期间,我们吵过架,但没打过她。打架是因原告打电话给父母告状,她一大家人冲到我家打我母亲,我才拉开她打了她几下。吵架也是因她只顾玩手机不顾儿子大哭不止。原告父亲病重我到看过,安葬也到场,只是没给钱。原告父亲去世后,我也到外地打工,期间多次联系原告,但她换了号,无法联系。过年她来家里,我不在家,知晓后她已经离开。我们之前存在一些矛盾,是因为缺少沟通,原告告状其母亲不劝解反将原告拉走,扩大了矛盾。但这不是根本性问题,本人过去做得不好的愿意改正,请原告能看在小孩还小,需要一个健全的家庭,重归于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初二,原告黄*与被告封*经人介绍相识,初八订婚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3日生长子封辰浩,2012年12月18日生次子封辰龙。婚后初始原、被告感情尚可。2013年2月2日原、被告因琐事吵架,继而发生打架,原告经CT检查左侧颞部头皮血肿。2013年下半年原告父亲生病过世,因看望父亲和安葬一事又产生一些矛盾。之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期间没有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其女儿户口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先同居生活,经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子属实。后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两人外出务工,未联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加强沟通,夫妻间多些宽容和谅解,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黄*与被告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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