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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