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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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