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安**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