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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吉**霸量贩式音乐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吉州区麦*量贩式音乐店(以下简称麦*音乐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郭**、戴*,被告麦*音乐店代表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起诉称:音集协系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限公司(以下简称滚**司)是《分手吧》、《改变》、《很难》、《秘密》、《我会想念你》、《想太多》、《小*》、《思念是一种病》、《小薇》、《那么爱你为什么》、《谁能让时间倒转》、《爱一个人恨一个人》、《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爱像大海》、《裙摆摇摇》、《自由》、《BYEBYE》、《对不起我爱你》、《彩虹》、《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喜悦》、《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一辈子的孤单》、《飞翔》、《风筝》、《铿锵玫瑰》、《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我心仍在》、《凡人歌》、《如风往事》、《寂寞难耐》、《当爱已成往事》、《希望》、《最近比较烦》、《生命中的精灵》、《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真的吗》、《怎么了》、《春天花会天》、《好聚好散》、《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依靠》、《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恋爱ING》、《知足》、《憨人》、《温柔》、《相信》、《时光机》、《心中无别人》、《好不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永远的永远》、《深情相拥》、《怪你过分美丽》、《你知道我在等你吗》、《心爱妹妹的眼睛》、《美丽的花蝴蝶》、《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广岛之恋》、《爱情的尽头》、《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树枝孤鸟》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滚**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音集协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麦霸音乐店既未经滚**司许可,也未经音集协授权,且未支付涉案作品许可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麦霸音乐店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101部音像作品,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被告麦霸音乐店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麦霸音乐店歌曲曲库中删除涉案101首侵权音像作品;2、由被告麦霸音乐店向原告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1500元(1500元/首),并支付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454.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麦霸音乐店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麦*音乐店答辩称:被告是从视**司买的系统,原告起诉的101首歌都是系统自带的歌曲,因为这个系统里面有许多版本,被告也不知道哪个是原告的版本,不能确定是否侵权,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被告也不是恶意的,可以删掉。被告是今年1月份注册登记,2月份才开业的,至今才几个月而已,且一个包厢才收19.8元。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其关于按每首歌曲1500元的赔偿标准过高,完全超出了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故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原告音集协的诉请理由和被告麦霸音乐店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音集协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2、被告麦霸音乐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麦霸音乐店应否赔偿音集协的损失及维权费用?如应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证明其是经合法登记的从事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社团法人;2、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盒装封皮,以证明盒装封皮带有ISBN条码,即该盒装音像作品属合法出版物;3、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页,以证明音集协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4、北**公证处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音集协与滚**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司分别于2012年3月6日和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声明各1份,以证明涉案音像作品著作权人以信托授权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著作权;5、吉安**证处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赣吉庐证内字第1039号公证书1份,以证明麦霸音乐店在其经营场所内侵权使用音像作品,以及音集协为取证向麦霸音乐店支付的消费款150元;6、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取证支付1000元公证费用;7、差旅费、光盘刻录费用等发票,以证明音集协为取证花费差旅费、刻碟费及工商调档费合计331.30元;8、北京**证处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1份,以证明涉案歌曲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局批准的进口音像制品,著作权人是滚**司。

本院查明

被告麦霸音乐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原告主张上述歌曲是合法出版的,应有证书及许可证证明,不能仅凭一个封面就证明原告是正版的。本院认为,证据2确实带有ISBN条码,可以证明该盒装音像作品属合法出版物,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一个歌单,来源不清,且歌单上注明有演唱者,应由发布者证明其著作权人,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有权力去维权,凭这张歌单不能证明原告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3只有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页,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光盘,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证明滚**司是否拥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并且是否将著作权委托给了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该组证据足以证明滚**司已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上述二者权限于卡*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公证过程被告不在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吉安**证处对音集协的取证过程进行公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并未提出其他异议,故对证据5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6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公证费及相关消费是合理的,但如餐饮费、住宿费等其它的费用则无法界定标准,是不合理的。本院认为,光盘刻录费用和工商档案查询费、打印费属于音集协为调查取证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对该两笔费用依法予以采信,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费用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公证书中的批准单上的作品与原告举证的证据2的作品是不同的,这份公证书并不是针对本案涉及作品的公证书,也不能证明本案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滚**司。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歌曲包含在该证据的曲目内,足以证实所涉歌曲经过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且著作权人是滚**司,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麦霸音乐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滚**司是《分手吧》、《改变》、《很难》、《秘密》、《我会想念你》、《想太多》、《小*》、《思念是一种病》、《小薇》、《那么爱你为什么》、《谁能让时间倒转》、《爱一个人恨一个人》、《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爱像大海》、《裙摆摇摇》、《自由》、《BYEBYE》、《对不起我爱你》、《彩虹》、《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喜悦》、《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一辈子的孤单》、《飞翔》、《风筝》、《铿锵玫瑰》、《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我心仍在》、《凡人歌》、《如风往事》、《寂寞难耐》、《希望》、《最近比较烦》、《生命中的精灵》、《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真的吗》、《怎么了》、《春天花会天》、《好聚好散》、《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依靠》、《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知足》、《温柔》、《相信》、《时光机》、《心中无别人》、《好不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永远的永远》、《深情相拥》、《怪你过分美丽》、《作伴》、《多情的无情的多情》、《你知道我在等你吗》、《心爱妹妹的眼睛》、《美丽的花蝴蝶》、《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广岛之恋》、《爱情的尽头》、《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树枝孤鸟》、《一生最爱的人》、《飞起来》、《爱是一道光芒》、《爱的城堡》、《PARADISE》、《活着便精彩》、《可否冲破》、《情人》、《掌纹》、《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爱我久久》、《城市蓝天》、《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约定》、《我是你的小小狗》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

音集协(甲方)与滚**司(乙方)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1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并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以上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3、甲方依本合同取得乙方的授权仅限于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指不含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第四条权利管理。1、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上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为简化该合同约定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的程序,滚**司于同日出具1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滚石(北京**有限公司代为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音像节目登记表加盖受托人合同专用章**有效,与委托人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滚**司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声明1份,声明其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3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6月12日,江西**陵公证处公证员王**、赖继方与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黄*、聂**等人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锦洋宾馆旁二楼的”麦霸量贩式KTV”包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通过该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涉案歌曲101首,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聂**用手机对全过程进行实时拍摄,并将拍摄内容制作成了光盘,光盘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音集协为上述取证行为支付了消费150元、公证费1000元。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刻录光盘费250元、工商档案费和打印费共30元。

另查明,被告麦霸音乐店于2015年1月成立,总共20个包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音集协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音集协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实了其系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滚**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授权有效期内,有权管理涉案歌曲,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歌曲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根据现有证据,音集协提交的公证光盘中的涉案歌曲的名称和权利人署名均与滚**司制作的同名歌曲内容相同,被告麦霸音乐店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涉案公证光盘中的歌曲是滚**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故音集协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关于被告麦*音乐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著作权及其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相关的权益。音集协经滚**司授权取得涉案音像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放映权、复制权,麦*音乐店在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或音集协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音像作品的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涉案侵权公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麦*音乐店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该公证书之效力,该公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麦*音乐店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KTV服务,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音集协的权利,依法其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麦*音乐店应否赔偿音集协的损失及维权费用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赔偿数额,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音集协不能就自己所受损失或麦*音乐店违法所得提供相应证据,故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麦*音乐店的主观过错程度、其KTV业务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侵权时间、经营地所属区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每首歌曲200元。涉案侵权歌曲共101首,麦*音乐店应赔偿音集协20200元。音集协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消费费用150元、公证费1000元、刻录光盘费250元、工商档案费和打印费30元,共计1430元,属于合理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麦*音乐店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吉州区麦霸量贩式音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点播系统中删除《分手吧》、《改变》、《很难》、《秘密》、《我会想念你》、《想太多》、《小*》、《思念是一种病》、《小薇》、《那么爱你为什么》、《谁能让时间倒转》、《爱一个人恨一个人》、《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爱像大海》、《裙摆摇摇》、《自由》、《BYEBYE》、《对不起我爱你》、《彩虹》、《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喜悦》、《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一辈子的孤单》、《飞翔》、《风筝》、《铿锵玫瑰》、《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我心仍在》、《凡人歌》、《如风往事》、《寂寞难耐》、《当爱已成往事》、《希望》、《最近比较烦》、《生命中的精灵》、《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真的吗》、《怎么了》、《春天花会天》、《好聚好散》、《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依靠》、《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恋爱ING》、《知足》、《憨人》、《温柔》、《相信》、《时光机》、《心中无别人》、《好不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永远的永远》、《深情相拥》、《怪你过分美丽》、《你知道我在等你吗》、《心爱妹妹的眼睛》、《美丽的花蝴蝶》、《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广岛之恋》、《爱情的尽头》、《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树枝孤鸟》等101首音像作品;

二、被告吉州区麦霸量贩式音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0200元;

三、被告吉州区麦霸量贩式音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43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1500元,被告吉州区麦霸量贩式音乐店承担1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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