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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吉安市吉州区煌家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煌家好声音娱乐有**(以下简称煌家好声音)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法由审判员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煌家好声音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起诉称:音集协系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限公司(以下简称滚**司)是《领悟》、《遗忘》、《味道》、《多情的无情的多情》、《美丽的花蝴蝶》、《你知道我在等你吗》、《全世界只有你不知道》、《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心爱妹妹的眼睛》、《等你的心》、《胡思乱想》、《多心》、《朋友》、《掌心》、《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让你想起我》、《WAKEUP》、《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怕黑》、《拼了》、《亲亲我的宝贝》、《求婚》、《我愿意去等》、《在云端》、《别傻了》、《最近比较烦》、《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爱情》、《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坚强的理由》、《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我是一只小小鸟》、《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明白》、《能不能不有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独》、《爱情的尽头》、《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痛哭的人》、《无声的所在》、《一生最爱的人》、《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狠不下心》、《海浪》、《雨衣》、《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燕尾蝶》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合同的约定,滚**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音集协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既未经滚**司许可,也未经音集协授权,且未支付涉案作品许可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煌家好声音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118部音像作品,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煌家好声音歌曲曲库中删除涉案的《领悟》等118首侵权音像作品;2、由被告煌家好声音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77000元,并支付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733.4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煌家好声音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煌家好声音答辩称:煌家好声音是与视**司签订的合同,曲库里的歌曲均是由视**司提供的,煌家好声音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权,原告事先没有通知我们侵权,如果煌家好声音构成侵权,煌家好声音同意停止侵权,并愿意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音集协的起诉和被告煌家好声音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音集协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2、煌家好声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应否将本案所涉歌曲从曲库里删除?3、音集协的损失及维权费用应如何确定?煌家好声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是经合法登记的从事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社团法人;2、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盒装封皮,证明盒装封皮带有ISBN条码,即该盒装音像作品属合法出版物;3、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页,证明音集协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4、北**公证处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音集协与滚**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司分别于2012年3月6日和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声明各1份,证明涉案音像作品著作权人以信托授权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著作权;5、吉安**证处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赣吉庐证内字第843号公证书1份,证明煌家好声音在其经营场所内侵权使用音像作品,以及音集协为取证向煌家好声音支付的消费款220元;6、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取证支付1000元公证费用;7、发票等,证明音集协为取证花费差旅费、刻碟费及工商调档费合计357.2元;8、北京**证处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1份,证明涉案歌曲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局批准的进口音像制品,著作权人是滚**司。

本院查明

被告煌家好声音质证后,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加盖了音集协的公章,应为有效证据。被告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认为,煌家好声音有这些歌曲,是视**司提供的,是否侵权与煌家好声音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2确实带有ISBN条码,可以证明该盒装音像作品属合法出版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3只有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页,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光盘,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4、5、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证据4能够证明滚**司已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上述二者权限于卡*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证据5是吉安**证处对原告的取证过程进行公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6能够证明原告为取证而支付的公证费,故本院对证据4、5、6予以采信。证据7中的光盘刻录费用和工商档案查询费、打印费属于原告为调查取证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对该费用本院予以采信,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费用与原告主张的金额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能够证明本案所涉歌曲经过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且著作权人是滚**司,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煌家好声音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煌家好声音与江西星**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签订的《视易VOD系统及相关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合同书》,证明煌家好声音的点歌系统是由视**司提供。

本院认为

原告音集协质证后认为,被告向视**司支付的费用是系统维护费用,不涉及版权费用。音集协并未将涉案歌曲的版权授权给视**司,如被告按协议向视**司支付了版权费,可以向视**司主张,不影响音集协向被告要求支付版权费。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煌家好声音的曲库是合法安装的,并支付了系统安装的服务费,但并不能证明其已支付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滚**司是《领悟》、《遗忘》、《味道》、《多情的无情的多情》、《美丽的花蝴蝶》、《你知道我在等你吗》、《全世界只有你不知道》、《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心爱妹妹的眼睛》、《等你的心》、《胡思乱想》、《多心》、《朋友》、《掌心》、《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让你想起我》、《WAKEUP》、《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怕黑》、《拼了》、《亲亲我的宝贝》、《求婚》、《我愿意去等》、《在云端》、《别傻了》、《最近比较烦》、《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爱情》、《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坚强的理由》、《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我是一只小小鸟》、《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明白》、《能不能不有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独》、《爱情的尽头》、《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痛哭的人》、《无声的所在》、《一生最爱的人》、《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狠不下心》、《海浪》、《雨衣》、《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燕尾蝶》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

音集协(甲方)与滚**司(乙方)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1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并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以上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3、甲方依本合同取得乙方的授权仅限于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指不含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第四条权利管理。1、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上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为简化该合同约定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的程序,滚**司于同日出具1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滚石(北京**有限公司代为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音像节目登记表加盖受托人合同专用章**有效,与委托人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滚**司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声明1份,声明其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3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4月30日,江西**陵公证处公证员王**、赖继方与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黄*、万**等人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玖隆主题酒店”大楼的”煌家好声音”(此为门口正上方的名称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煌家好声音830包房进行消费,通过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涉案歌曲120首,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万**用手机对全过程进行实时拍摄,并将拍摄内容制作成了光盘,光盘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音集协为上述取证行为支付了消费220元、公证费1000元。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刻录光盘费250元、工商档案费和打印费共30元。

另查明,煌家好声音于2014年3月27日成立,共有32个包厢。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实了其系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滚**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授权有效期内,有权管理涉案歌曲,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歌曲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提交的公证光盘中的涉案歌曲的名称和权利人署名均与滚**司制作的同名歌曲内容相同,被告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涉案公证光盘中的歌曲是滚**司授权原告管理的作品,故音集协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著作权及其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原告经滚**司授权取得涉案音像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放映权、复制权,被告在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或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音像作品的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公司并非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仅负责为被告安装点歌系统,被告向视**司支付的款项并非涉案音像作品的版权费,故对其关于已支付涉案音像作品版权费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涉案侵权公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公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KTV服务,侵犯了原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原告不能就自己所受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提供相应证据,故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其KTV业务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侵权时间、经营地所属区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每首歌曲300元。涉案侵权歌曲共118首,被告应赔偿原告35400元。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消费费用220元、公证费1000元、刻录光盘费250元、工商档案费和打印费30元,共计1500元,属于合理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煌家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点播系统中删除《领悟》、《遗忘》、《味道》、《多情的无情的多情》、《美丽的花蝴蝶》、《你知道我在等你吗》、《全世界只有你不知道》、《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心爱妹妹的眼睛》、《等你的心》、《胡思乱想》、《多心》、《朋友》、《掌心》、《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让你想起我》、《WAKEUP》、《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怕黑》、《拼了》、《亲亲我的宝贝》、《求婚》、《我愿意去等》、《在云端》、《别傻了》、《最近比较烦》、《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爱情》、《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坚强的理由》、《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我是一只小小鸟》、《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明白》、《能不能不有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独》、《爱情的尽头》、《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痛哭的人》、《无声的所在》、《一生最爱的人》、《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狠不下心》、《海浪》、《雨衣》、《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燕尾蝶》等118首音像作品;

二、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煌家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5400元;

三、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煌家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1500元,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煌家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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