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和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和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和诉称,被告杨**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杨**写有借条两张。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至今,两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利息,从2014年10月开始违约不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31500元(从2014年10月算至2015年5月的利息315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和100000元,被告杨**均分别写有借条一张。借条分别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叁仟元和壹仟伍佰元。被告借款后,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止,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每月利息。原告即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本息。
另查,被告杨**与被告李**于198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两被告结婚申请书、被告书写的两张借条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写有借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利息,构成违约。被告杨**应当按借条的约定按月利率1.5%归还原告本息。被告杨**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归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欧**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3元,减半收取3137元,由被告杨**、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