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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高**街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高**街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目前年龄尚小,难以配合法医临床活动功能等方面检查,暂不宜作伤残等级评定,无法确定原告伤残情况,于2015年3月9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原告以待能作伤残等级评定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街中心卫生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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