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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买启明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与被告买启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买启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称,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6月13日到江**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到台湾生活,但只居住了几个月,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就回到大陆生活,迄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分居期间,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没有来大陆办理离婚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现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买启明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6月13日到江**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到台湾生活,但只居住了几个月,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就回到大陆生活。刚分开的几个月,原、被告之间还有电话联系,但之后就再无联系,并从2008年6月份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没有婚生小孩。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感情基础,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身份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之后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原、被告只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原告离开被告回大陆生活,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多,婚后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至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买启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与被告买启明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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