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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颜**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8年正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谈婚,200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10月23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孩。婚前,原被告双方关系比较紧张,婚后被告多次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2009年农历11月8日,被告把原告打伤后,安福县公安局金田乡派出所的民警对被告进行了训诫。但被告根本没有悔过,此后又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被迫在2009年农历12月3日离家出走。2010年8月3日,被告趁原告娘家人全部不在家的情况下,将原告娘家的财物进行毁损。现原、被告已分居数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为此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双胞胎大女孩颜*,被告抚养小女孩颜*。

被告辩称

被告颜**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对原告一直是疼爱有加的,特别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更好。虽然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会因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但这也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被告也从未殴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远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一对婚生双胞胎女儿正在哺乳期,离婚会对小孩的成长不利,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9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大女儿取名为颜*、小女儿取名为颜*。婚生双胞胎女孩出生后1个多月内是在医院保养,之后便一直是被告的父母在带养。2010年8月3日,被告趁原告父母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到原告的父母家,损毁了原告父母家的窗户玻璃、铁门等财产。被告曾经向原告的姐姐发送过辱骂原告及其家人之类的短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短信、安福县公安局金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证人刘**、丰**、刘**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前双方了解时间较长,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以至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提供的安福县公安局金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刘**的证言,并不能足以证明被告经常殴打过原告。原、被告婚后发生过争吵,且被告也到原告父母家吵闹过,发过短信给原告的姐姐辱骂原告及其家人,虽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开始发生变化,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颜**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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