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安检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陈**加入澳圣**媒公司,利用澳圣**媒公司点击广告赚钱的名义收取加盟费,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朱*为其下线。之后,陈**、朱*在吉安市安福县和吉州区两地组织发展下线,朱*在安福县发展陈X凤、兰X龙、谢X桥、王X莲、刘X妹为其下线,在吉州区发展郭X凤、魏X斌为其下线。而陈X凤又发展了彭X兰、徐X英为其下线,兰X龙发展了刘X秀等人为其下线,谢X桥发展了彭X东为其下线,王X莲发展了黄X锋为其下线,郭X凤发展了康X珍、谢X玲、王X莲、王X莲等人为其下线,魏X斌发展了沈X等人为其下线。然后彭X兰又发展了杭X英、徐X莲等人为其下线,徐X英发展了陈X花、易X章、王X龙等人为其下线,刘X秀发展了卢X云、肖X英为其下线,彭X东发展了殷X军、贺X芳为其下线,沈X发展了胡X凤、谢X为其下线。之后,陈X花又发展了文X英、谢X香、李X等下线,易X章发展了周X生等下线,黄X锋发展了周X根等下线,谢X发展了龚X琴为下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朱*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兰X龙、谢X桥、刘X妹、郭X凤、魏X斌、彭X兰、刘X秀、彭X东、黄X锋、康X珍、谢X玲、王X莲、王X莲、沈X、杭X英、徐X莲、陈X花、易X章、王X龙、卢X云、肖**、殷X军、贺X芳、胡X凤、谢X、文**、谢X香、李X、周X生、周X根、龚X琴、李X芳的证言及书证(归案说明、辨认笔录、扣押凭据、银行查询材料、收条、宣传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朱*以利益引诱、点击广告赚钱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归案后,二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陈**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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