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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洋陂铁矿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福县洋陂铁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福县洋陂铁矿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福县洋陂铁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福县洋陂铁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福县洋陂铁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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