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建国、廖**、张**、罗**、吉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原告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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