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安市**有限公司诉廖**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建国、廖**、张**、罗**、吉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原告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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