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清、刘*琴诉被告习*东、旷某建、某某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所诉标的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诉讼没实际意义,已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旷某清、刘*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160元,减半收取计190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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