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州区臭皮匠广告设计营业部与被告刘*、梁*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尚欠的款项,现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处分权利,并不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州区臭皮匠广告设计营业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吉州区臭皮匠广告设计营业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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