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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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