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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