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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煤矿与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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