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福县吉福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