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刘**等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刘**、林**等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审理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刘**、龙**、郁**、王*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刘**、林**、王*、夏**、邱*甲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刘**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刘**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其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林**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王*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六、被告人龙**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被告人夏**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八、被告人邱*甲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九、被告人郁**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被告人王*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严**、刘**、刘**、林**、王*、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严**上诉提出,涉案的三株楠木立木蓄积鉴定有误。刘**上诉提出,涉案楠木的鉴定系在无实物情况下依据现场树兜估算,该方法仅为推算而非精算;其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严**才是主犯。刘**上诉提出,鉴定意见认定的立木蓄积过高。林**上诉提出,林业鉴定机构仅凭现场树兜估算,无法准确认定涉案楠木数量。王*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龙**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二审期间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有关刘**立功情节的新证据,需进一步查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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