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雪元与被告刘**、刘**、杨*、安福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成雪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1元,由原告袁**、成雪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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