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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彭*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2002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相识。2003年年初,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了男孩彭*乙。2005年年底,原、被告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在安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孩彭*丙。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观念不同,双方的夫妻感情并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同时,被告对原告严重不信任,经常猜疑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无法好转。从2015年4月份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彭*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彭*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以及债权等(合计约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被告辩称

被告彭*甲辩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初,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2003年2、3间原告未婚先孕,并于同年12月生下男孩彭*乙。男孩断奶后便被告父母抚养,而原、被告则继续外出打工。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9月,双方婚生彭**。原、被告属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生活习惯相仿,性格情趣一致。自2002年相识至2015年初,两人关系融洽,从未发生过激烈争吵,更无打斗动作。直到2015年4月份,因原告生活消费过高,被告为家庭生活考虑,对原告的高消费行为唠叨了几句,原告心中不满,此后常拿此事说事。被告为维护夫妻关系,也曾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随便唠叨。但原告得理不饶人,还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被告认为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常有之事,被告唠叨几句并未动摇感情基础,更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伤害,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关系融洽。只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一定能够重建和维系和睦的夫妻关系。据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相恋。2003年年初,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了男孩彭*乙。2005年年底,原、被告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次年1月23日在安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孩彭*丙。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很好,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双方共同孕育了两个小孩,可见双方已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经济原因等小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之间多些沟通、信任和理解,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完全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蔡*与被告彭*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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